个人是一整体,社会是一整体,个人在社会中成长,社会由许多不体的个人及其关系所构成,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也是一个大的整体(系统)。人性有个体性与群体性之别,社会也有由小到大的层次之分。如果简单地把握两个层次,社会与个人,那么就可以看到:对个人而言,道德修养、人格培育至关重要,对一个人的成长发展方向和目标具有决定性;就社会而言,法律法规、制度体制至关重要,对一个社会的发展变化的方向和目标起着决定作用。
因而在个人层面上说,以德治国,切中要害,加强针对社会成员个体的道德教育、健全人格的培育,倡导、培养、引导、激发、弘扬人们各自内心深层的善心善意、良心良知,使人们与人为善、与物为善,这是人的根本。我也是在这个意义上经常强调,每个人都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人格修养:我要做好人——你下定了这样的决心,十头牛也不能把你拉下水;我要下决心最坏人,铁定了心要做坏人,即使是佛陀在世也无法转变你的心意让你成为好人——做好人还是做坏人并不取决于外在于你自身的什么制度、体制、法律等环境条件,而是取决于自己的选择!于是我们看到,即使在历史上最黑暗的社会制度和环境条件下,依然有道德圣人或贤德、大德的出现及其悲天悯人的善心善性;同时我们也看到,即使在历史上最优秀的社会制度和法制环境下,依然也有恶贯满盈、禽兽不如的大恶人、大贪官的出现。制度环境的影响作用固然存在,但并不能从个人内在的心灵深处起到决定性作用,正如邓公所言:好的制度使好人更容易做好事(使坏人不容易做坏事),坏的制度使好人不容易做好事(反倒使坏人更容易做坏事)。这说的都是制度对人的好坏的外在影响作用而不是内在的决定作用。有人由邓公此言引伸出制度的重要性,我以为有道理;但我由此引申出制度对于个人好坏的“不重要性”,我以为同样有道理。
因而在社会层面上,制度建设、依法治国,就切中要害,加强整个社会系统的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建设,对于社会健康发展来说也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对个人而言,社会是由许许多多复杂的人与人的关系所构成,而这些关系的正常合理、人性化的秩序单靠个人自身的道德人格修养远远不够,因为我们不能整齐划一地做到社会所有成员个人的道德人格修养都达到同样的境界,因而以全面周密的法律的形式、宏观制度框架的结构形式、以中观层面体制规范的形式、以具体的微观的操作运行机制的形式,规范引导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这样才有利于人们善心的培养、善行的落实,促进和激励人们道德人格境界的提升,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
总之,对于个人而言,社会是环境,制度法律也是环境条件,是外因,而自身内在的道德人格修养这才是内因,是根本性、决定性的东西;对社会而言,个人是其组成因子,社会的法律制度对于其因子就像大河两岸堤坝对于河水一样具有规范引导作用;如同大河堤吧是大河的内在根本的因素一样,法律制度对于社会也是内在的根本性的东西。因而,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我们一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体制创新、强化法律,一方面加强道德教育、人格培育,一方面奉行依法治国,一方面落实以德治国,二者并行不悖。故曰:善化人心、优化制度,二者缺一不可。
道德虚无主义-法治至上主义是错误的,道德至上主义-法制虚无主义同样也是错误的。如果社会制度环境与个人道德教化保持同一的价值方向和目标,则为“大道之行也”;否则便是“无道”。“大道”畅行容易导致“人性澄明”,而“无道”乃至“邪道”流行,则极易使人坠入“无明”。但具体个人“人性”的“澄明”与“无明”并不根本取决于社会环境的“大道”与“无道”或“邪道”的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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